根据仲裁法第37条的规定,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,应当依照仲裁法的现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。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,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,但是否准许,由仲裁庭决定。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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